创业板规则内部征求意见 股本底线定三千万
发布日期:2011-07-26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企业IPO后总股本不得少于3000万元,这是中国证监会就创业板规则内部征求意见稿中的一个基本条件。
设定无形资产比例
除了发行后总股本不得少于3000万元外,内部征求意见稿还对在创业板上市的企业设定了其他一些必要条件。发行人必须符合最近两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不低于1000万元、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2000万元、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30%;或者必须符合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正、营业收入不低于3000万元、且增幅不低于30%、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1500万元、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50%。
须有一定自主创新能力
针对创业板的特性,内部征求意见稿对企业的创新能力作出了要求,规定最近两年内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占其总收入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五十,同时要求发行人具有较高的成长性和较强的核心竞争力,具有一定的自主创新能力,在科技创新、制度创新、管理创新等方面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对于募集资金投向,征求意见稿规定非金融类企业的募资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严格盈利预测准确性
值得注意的是,内部征求意见稿加强了创业板企业的盈利预测准确性要求,规定发行人披露盈利预测的,利润实现数如未达到盈利预测的百分之八十,除因不可抗力外,其法定代表人、盈利预测审核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应当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法定代表人处以警告。 利润实现数未达到盈利预测的百分之五十的,除因不可抗力外,中国证监会在三十六个月内不受理该公司的公开发行证券申请。
此外,内部征求意见稿还对创业板企业的资产质量、负债结构、持续盈利能力、现金流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实际控制人及信息指定披露等情形进行了规定。
——摘自2008年2月27日《上海证券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