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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拟修改证券登记结算办法 合伙企业将获准开户
发布日期:2011-07-28

        非法人形式的合伙制私募基金(PE)一直苦于无法开户顺利变现退出。证监会昨日宣布拟修订《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以便打通创业板PE退出渠道,同时加强对允许PE开户可能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的监管。

  证监会人士称,拟允许中金所查询证券登记结算资料,与股指期货是否立即推出无关

  非法人形式的合伙制私募基金(PE)一直苦于无法开户顺利变现退出。证监会昨日宣布拟修订《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以便打通创业板PE退出渠道,同时加强对允许PE开户可能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的监管。

  《证券法》第166条规定:“投资者申请开立账户,必须持有证明中国公民身份或者中国法人资格的合法证件。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后根据市场发展需求,又以规章的形式增加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开户主体,但目前合伙企业以及其他一些组织形式的企业尚无明确的开户依据。

  “我们非常苦恼,无法开设证券账户,并多次向证券登记结算主管部门呼吁,希望支持我们创投发展。”上海一家PE总经理此前对CBN表示。

  《合伙企业法》修订及《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出台后,证监会拟增加合伙企业及其他组织形式的企业作为开立证券账户的主体。

  这导致出现监管新问题。“合伙制企业的责任承担机制与法人不一样,每一个合伙人和合伙制企业都存在关联关系,因此也对此作安排,如要求它们在开户时比一般人提供更多的资料,对关联交易进行限制,不能因此导致市场的新操纵行为。”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昨日表示。

  经对现有规定中的各类投资者进行系统梳理并综合考虑后,证监会拟在《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增加第二款:“前款所称投资者,包括中国公民、中国法人、中国合伙企业及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其他投资者”目前包括相关规定允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外国战略投资者、外国和港澳台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创投企业,从而实现不同规定之间的有效衔接。

  《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此次修改还包括增加证券登记结算资料查询主体。为适应监管需求,同时严格履行有关的保密义务,拟仅增加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下称“中金所”)为证券登记结算资料的查询主体。上述负责人表示,这与股指期货是否立即推出无任何必然联系,只是中金所筹备中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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