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新形势下我国境外投资发展的需要,国家发改委于2月14日下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境外投资项目下放核准权限工作的通知》(发改外资[2011]235号),主要内容如下。
一、下放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权限。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的资源开发类、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以下的非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委核准;中央管理企业实施的上述境外投资项目,由企业自主决策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中方投资3亿美元及以上的资源开发类、中方投资1亿美元及以上的非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二、有关特殊项目核准。前往未建交、受国际制裁国家,或前往发生战争、动乱等国家和地区的投资项目,以及涉及基础电信运营、跨界水资源开发利用、大规模土地开发、干线电网、新闻传媒等特殊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不分限额,由省级发展改革委或中央管理企业初审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或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三、坚持政企分开原则。省级发展改革委在核准境外投资项目时,按有关规定对境外投资项目的外部要素进行审查,并对境外投资项目有可能发生的政治、经济、法律风险进行提示;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由企业进行自主决策、自担责任和风险。
四、建立项目登记制度。对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以上至3亿美元以下的资源开发类、中方投资额1000万美元以上至1亿美元以下的非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省级发改部门在下发核准文件前,需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登记,国家发展改革委在收到核准文件的5个工作日内出具《地方重大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登记单》,经登记的项目核准文件作为该项目办理相关手续和享受相关政策的依据。
五、完善备案管理办法。中央管理企业的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以上至3亿美元以下的资源开发类、中方投资额1000万美元以上至1亿美元以下的非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的备案办法,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境外投资项目备案证明的通知》(发改办外资[2007]1239号)执行。
六、调整信息报告范围。根据新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权限,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境外投资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外资[2009]1479号)规定报送的项目信息报告范围调整为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收购和竞标项目。
七、赴港澳台地区投资。前往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项目适用本通知;前往台湾地区的投资项目,按照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和国台办《关于印发<大陆企业赴台湾地区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外资[2010]2661号)执行。(责任编辑:风控部djj)