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近日印发的《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被称为“创投国十条”,也被不少业内人士认为是我国创投行业发展史上一件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
达晨创投创始合伙人、董事长刘昼表示,《意见》的出台,无疑是我国经济下行压力巨大、资本进入寒冬时期的一股暖风,我国创投行业迎来“政策的春天”,将迈入一个长期政策稳定、努力目标明确、外部环境优化的黄金发展时期。
在业内人士看来,如果相关的配套政策和细则比如落实税收优惠,能尽快落地,那么《意见》的发布将成为创投之春的一场真正“及时雨”。
化解公司制创投双重纳税
事实上,作为以高风险、高收益为鲜明特征的行业,创业投资的税收问题一直是业内人士私下和行业协会层面呼吁的话题。关于此,《意见》明确提出,要完善创业投资税收政策。
“按照税收中性、税收公平原则和税制改革方向与要求,统筹研究鼓励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人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等科技型企业的税收支持政策,进一步完善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抵扣税收优惠政策,研究开展天使投资人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在业内人士看来,《意见》的上述定调对于解决目前创投行业税负过重问题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目前,我国很多地区支持创投行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并未真正落实到位,一些地区甚至将创投行业作为税收‘富矿’而增加税负,加上IPO通道不畅,仍有待进一步深化资本市场各项改革,导致大量民间资本对投资创投行业持观望态度。”达晨创投创始合伙人、董事长刘昼认为,落实好《意见》精神,还必须加快完善创业投资税收优惠政策和实施细则。
事实上,在目前的税收政策下,公司制创投企业面临着双重纳税问题,这为业内人士带来了不少“纠结”。一方面,与有限合伙制创投基金比较,公司制创投企业存续期长,有利于打造企业品牌,同时资金可以长期循环使用,有利于企业树立长期投资和价值投资理念。
但另一方面,“由于公司制创投企业存在双重纳税问题,与有限合伙制创投基金相比有较大的差距,阻碍了公司制创投企业的发展。”刘昼表示,建议尽快解决公司制创投企业的双重纳税问题,推出综合的优惠政策,使得公司制创投企业和合伙制创投基金税率保持一致,从而支持公司制创投企业得到更好的发展。
简化投资损失准备金计提
创投机构计提投资损失准备金也是一个普遍的问题。在业内人士看来,目前,根据国税总局2011年第25号《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六章“投资损失确认规定”,投资损失的确认要求过于复杂,在实际操作中对于创投企业来说,要取得这些证据非常困难。
“因为小微企业本身抗风险能力弱,经营不确定性大,投资人的投资失败率很高。而这类企业如果经营失败,大多不会走破产清算程序,往往都是直接关门走人,很可能连工商注销手续都不做,直接变成‘僵尸’公司,创投企业根本无法取得合乎现在规定的证据,从而造成创投企业一方面要承担投资早期、初创期项目失败的投资损失,另一方面还要承担因为无法取证导致资产损失难以确认的风险(报损门槛高不能抵扣这部分投资损失,而实际增加了税收成本),因此,客观上制约了创投企业直接投资早期、初创期项目的动力。”刘昼表示。
他建议,一是明确早期(种子期)、初创期小微企业的界定标准;二是对相关损失认定程序进行简化,如对小微企业的投资额,在一定期限内,可分期计提投资损失准备金,创业投资企业在当期直接做税前扣除,比如3年50%,5年70%等。
此外,对于实际发生的投资损失的扣除可以采用“备案制”而非“审批制”。“由创投企业向税务部门出具承诺函,声明所投资项目确已失败,并且愿意为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以外,创投企业所在地的行业组织作为第三方提供证明。”他表示。
收益覆盖本金后再征税
现行各地对创业投资基金均执行按年度利润方式征收所得税的方式,不过,由于创投行业属于高风险投资,具有失败率高、投资风险大等特征,业内人士认为,这种征收方式也不尽合理。
“因为创业投资基金往往因基金前期单个项目退出即交税,而后期投资损失无法弥补而造成基金整体上多交税的局面。”刘昼认为,应该对创业投资基金采用基金收益覆盖基金本金后再交税的征收方式,而非对单个项目的回报进行征税,这样也符合《意见》提出的税收中性、税收公平原则。
而关于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投资中小企业符合一定条件可抵扣70%投资额的政策,刘昼建议可以延伸至有限合伙创投企业的个人合伙人,而不仅仅是机构合伙人。
此外,根据目前规定,企业向股东进行税后利润分配,即发放现金红利股息,如果股东是法人企业则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但对有限合伙制企业中的法人股东,则不能享受免税,这似乎也不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