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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年金应允许投资私募股权基金
发布日期:2011-07-26
财政部金融司有关负责人建议
基金年金应允许投资私募股权基金


    财政部金融司副司长胡学好昨日在“第十一届科博会高新技术产业金融创新国际论坛”上表示,应进一步完善适合私募股权基金发展的配套法规,适当允许社保基金、企业年金、保险金等机构投资者在一定比例范围内投资私募股权基金(PE),同时进一步完善税收政策,积极推进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
  胡学好指出,目前,我国的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还存在一些问题,虽然去年出台的合伙企业法,为国内注册有限合伙制的私募基金提供了良好的法律环境,但是由于有限合伙企业的配套法规尚未出台,外资无法作为合伙人参与合伙企业。“随着私募的发展,与国外机构合作组建或聘请海外人士参与基金团队,将成为私募股权基金壮大的一个重要途径。”他说。
  他还指出,国外成熟的私募基金已经形成了成熟的投资运作机制,比如在投资时设立可转换债,在投资后根据企业的实际业绩预设股权比例调整机制等,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股权投资人的权益,降低了投资风险。但是我国现行的公司法缺乏相应比较灵活的机制,限制了投资者灵活投资的回报。
  胡学好表示,自然人作为有限合伙人投资私募股权基金的税收政策没有明确。比如,合伙企业的生产所得、经营所得、其它所得,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应该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但是由于这两种税率存在一些差异,目前个人合伙人按照哪种税率征税还未有规定。
  胡学好建议,应进一步完善适合私募股权基金发展的配套法规。同时,要统筹考虑机构投资者投资私募股权基金的政策,适当允许社保基金、企业年金、保险金等机构投资者在一定比例范围内投资私募股权基金。此外,要进一步完善税收政策,做好合伙企业法、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支持条例之间的衔接性,提高政策的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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