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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合伙制股权基金不作为所得税纳税主体
发布日期:2011-07-28
 北京市金融办等五部门21日发布的《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明确,合伙制股权基金和合伙制管理企业不作为所得税纳税主体,采取“先分后税”方式,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合伙制股权基金和合伙制管理企业的合伙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合伙制股权基金和合伙制管理企业代扣代缴。

  其中通过法人单位分得的个人所得,由该单位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为了避免双重征税,合伙制股权基金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性收益,属于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后收益,该收益可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直接分配给法人合伙人,其企业所得税按有关政策执行。

  合伙制股权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其行为符合条件的,不征收营业税。市政府给予股权基金或管理企业有关人员的奖励,依法免征个人所得税。

  意见指出,符合条件的股权基金或管理企业可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基金”或“投资基金”。鼓励和支持从事创业投资业务的股权基金或管理企业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进行备案,并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经国务院或国家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并在北京市注册登记的产业投资基金的管理企业,及符合一定条件的管理企业,参照金融企业,享受北京市相关的政策支持。

  在京注册的股权基金将有望免费分享政府上市后备企业数据库信息。北京的优秀上市后备企业将优先推荐给在京注册的股权基金。对股权基金投资的本市企业,优先列入本市上市后备企业培育计划,支持其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支持股权基金及其所投资的高新技术企业在中关村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责任编辑:zs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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