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证监会宣布,拟扩大开立证券账户的投资者范围,允许合伙企业等组织形式的投资者依法开户。业内人士认为,此举有利于解决有限合伙制创投退出难的问题,为社会投资资金提供了合理的退出渠道之一,有利于我国股权投资基金行业、创业投资行业的发展。
有限合伙制创投退出障碍
随着《合伙企业法》的修订、《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合伙企业以及其他一些组织形式的企业开立证券账户的需求日益强烈。尽管中国的合伙企业法明确了有限合伙企业的合法地位,但有限合伙企业在证券账户开设的环节上依然阻力不小。
根据现行《证券法》,“投资者申请开立账户,必须持有中国公民身份或者中国法人资格的合法证件,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在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中,为了对法人定义带来的麻烦进行补救,在“自然人、法人”之外引入了“其他经济组织”,使一般不被当作“法人”的实体能够行使财产权、起诉和应诉。
有限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上没有注明“企业法人”字样,这是因为合伙企业法中没有“合伙企业属于企业法人”的规定。这样一来,有限合伙企业申请开立证券账户,就存在着法律障碍。
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魏君贤表示,另一个技术上的障碍则在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中心现有的证券账户开户系统,也没有设置合伙企业这一主体。这样,如果合伙制创投企业参股的拟上市公司成功上市,合伙制创投企业名下的股份因为没有证券账户无法成功买卖,无法从二级市场顺利退出。
这也导致国内合伙企业投资项目时,必须先由有限合伙企业做前期投资,在所投资企业上市前夕,再将其项目股份通过转让或者代持的方式交给另一非合伙制公司持有。
据上海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信息显示,2008年9月27日,深圳市达晨财富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创东方安盈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两家有限合伙制创投分别认购了该公司股票,发行价格为每股7元。随后为支持公司发展,保证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创东方安盈及深圳市达晨财富将其持有的上海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以7.10元/股的价格分别转让给相关法人机构。
有限合伙制创投将获发展
清科研究中心认为,创投采取有限合伙制运作不仅可以避免双重纳税,同时,LP和GP关系清晰、基金管理运作简洁高效,其灵活的激励机制、决策机制和有效的约束机制加强风险管理而且资金使用效率较高,这些优点使得很多创投基金在发起的时候大多采用有限合伙的方式进行。
“目前,有限合伙制的首要问题是作为上市公司股东资格的障碍。这个问题必须尽快解决。如果这个都不能解决,有限合伙的设置就失去意义了。”达晨创投副总裁邵红霞表示,事实上,此前因为无法开立证券账户,一些深圳的创投公司又被迫从合伙制的形式改回到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这一问题解决后,将解决有限合伙企业的退出问题,创投业融资多元化的问题,促进有限合伙制创投的发展。
证监会相关人士则表示,《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相关条款的修改决定将根据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况做进一步的完善,并正式发布。接下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将出台具体的开户指引。届时,合伙企业以及符合规定的中外合作非法人创投企业等其他组织形式,可以根据登记公司的具体规定提出开户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