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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审部严查突击入股 明确三类股东限售期
发布日期:2011-07-28
     创业板发行审核趋紧。记者获悉,证监会创业板发审部近期对发行审核涉及的法律事项等进行了更严格界定。

  尤其是对上市前“突击入股”从严核查,明确要求增加对申报前最近一年新增股东的核查及披露,自然人股东需披露近五年履历情况,法人股股东则要披露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情况。

  严查“突击入股”

  据统计,首批登陆创业板的28家企业中,有11家在申报材料前一年内甚至一个月内有机构和个人突击入股。

  记者查阅“突击入股”创业板公司发现,大抵有三种类型。

  第一种是为公司员工做股权激励。如神州泰岳(300002.SZ)2009年3月18日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以现金增资363.2万股,公司主要中层管理团队成员、技术人员和业务骨干均成为公司股东,每股认购价2.5元。

  第二种是券商借做保荐人的优势,直投进入。神州泰岳亦是如此,2009年5月18日,其保荐人中信证券直投子公司金石投资出资2772万元认购210万股。

  第三种则通属“潜规则”。如年仅20岁的女大学生赵紫彤以每股1元在西安德宝申报材料前拿到180万股。更有甚者,投行人员曲线入股企业已是业内心照不宣的做法。

  有鉴于此,创业板发审部近期对“突击入股”要求严查,并对相关股份限售。

  首先是申报材料前一年内新增股东的,除按招股说明书准则披露持股数量及变化情况、取得股份的时间、价格和定价依据外,如是自然人股东还需补充披露近五年履历情况;如是法人股东,则要披露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情况。

  对于申报前六个月发生增资或转让的,需提供专项说明,具体包括:增资原因、定价依据及资金来源、新增股东的背景;是否存在委托、信托持股等情况;新增股东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等是否存在关系;新增股东对于公司未来发展能发挥什么作用等。

  对上述情况,保荐机构、律师应该核查并发表专项意见,创业板发审部也可能视情况请派出机构调查。

  另一做法是限售。创业板发审部要求,对IPO申请材料受理前六个月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出的,比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上市之日起锁定三年;申请受理前六个月从非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出的,上市之日起锁定一年。

  如果公司没有或难以认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则所有股东按持股比例从高到低,直到总占比达51%,自上市之日起均锁定三年。同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间接持股的参照直接持股处理。

  红筹架构股权要清理

  近期,创业板发审部对拟申报企业的股权及持股情况要求更明确及严格。

  首先,若发行人与董监高及其亲属共同设立子公司的必须清理;如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共同设立子公司,视情况处理,如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自然人的,建议清理。

  “这是为防止利益输送,共同设立子公司,存在损害拟上市公司其他股东的可能。”一位上海券商投行部老总说。

  此前部分企业为海外上市搭建“红筹”架构,创业板发审部明确,请中介机构“审慎对待”,并请发行人考虑将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的结构去除。如果实际控制人确为境外公民或法人的,同时股权结构清晰,可以不做调整。

  对于控股股东层次复杂、关联关系复杂的,要求股权应当清晰,同时充分披露复杂的控制关系、关联关系,并不存在故意规避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监管的行为及影响发行人独立性的关联交易、兼职等。

  对于兼职,创业板发审部则明确,发行人高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担任除董事以外的行政职务。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除担任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外,还在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重要管理职务的,要求说明如何保证客观公正、独立履行职务。相关人士需就此事项出具承诺。

  有的企业存在情况不清的自然人股东或人数较多的股东,被要求加大披露力度,包括自然人股东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之间的关系,并说明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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