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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出台PE新规 拟对合伙制创投先分后税
发布日期:2011-07-28

         记者昨日从有关渠道获悉深圳拟订的《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对比天津、北京等地的相关政策,深圳的新政并无特别优惠之处。对于业界最为关注的税收优惠,文件显示,深圳很有可能参照京津,对有限合伙制采取“先分后税”方式。对此,深圳市金融办副主任肖志家表示,目前文件还未定稿,尚在进行最后的修改。

  《规定》覆盖面广,除涵盖创业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股权投资基金类型外,相较于天津、北京等地的扶持政策,还特别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纳入了规范范围。

  《规定》提出,将主要从规范股权投资企业的工商登记、明确股权投资基金企业税收政策、加大对股权投资基金企业的支持力度、营造环境加强产业聚集以及严防风险实现股权投资基金业规范发展等方面展开对深圳股权投资基金业的扶持。

  对于创投机构备受关注的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明确,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和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不作为所得税纳税主体,采取“先分后税”方式,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适用20%;法人合伙人其企业所得税按照有关政策执行;对于合伙制股权基金的普通合伙人,以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投资入股的参与利润分配和股权转让行为不征收营业税;投资未上市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除税收优惠外,《规定》还明确,符合条件的企业还将获得落户奖励等,以公司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最高标准为注册资本达30亿的,给予1500万一次性奖励。合伙制的企业,最高等级为募集资金达50亿的,奖励1500万。时间为《规定》实施之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此外,还有包括补贴、购买办公用房、配偶就业、子女教育等方面的优惠照顾。

  《规定》同时指出,支持外资股权投资基金在深圳发展,将积极研究解决外资股权投资基金和基金管理机构的注册登记、外汇管理、产业投资和退出机制等工作。此外,依法打击利用股权投资基金名义进行非法集资活动也被列入了《规定》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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