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金具有资本量庞大、投资周期较长、流动性要求相对较低等特点,是比较适宜进行股权投资的机构投资者之一。但长期以来,险资的投资对象受限于存款、债券等高流动低风险的资本类型,造成投资收益率偏低的局面。2010年,保监会推出《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有效拓宽了险资投资渠道,降低其对资本市场的依赖。此后,中国人寿连续完成对弘毅人民币基金二期与中信股权投资基金三期的注资,投资规模分别达到16.00亿元和20.00亿元人民币。此次《通知》则是保监会对险资进入股权投资领域的进一步松绑,有利于提高保险资产的盈利能力。
相比于2010年的《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2012年的《通知》主要在投资门槛、投资范围、投资上限上做出了调整。
降低投资门槛——在偿付能力充足率、盈利、净资产等方面做出较大让步,符合条件的险企扩充至数十家,使更多的险企有望跨入股权投资领域;
扩大投资范围——为契合国家宏观产业政策,险企直接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的范围在原有的保险类企业、非保险类金融企业和与保险业务相关的养老、医疗、汽车服务等企业的股权上,新增能源企业、资源企业和与保险业务相关的现代农业企业、新型商贸流通企业的股权;而间接投资——由险企资产管理公司设立股权投资基金——规定基金类型为成长基金、并购基金、新兴战略产业基金和以上股权投资基金为投资标的的母基金,有限制的投资公开上市股票亦同时获批准;
提高投资上限——险企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或股权基金的上限由总资产的5.0%上调至10.0%;截至2012年第二季度末,中国保险业总资产已达6.78万亿元人民币,提高股权投资上限意味着险资可撬动的潜在入市资本量达到6776.00亿元之多,对当前低迷的股权投资市场是个有利的促动因素;其中已获得PE牌照的中国人寿、中国平安、泰康人寿获益最多,根据2011年年报显示,这三家机构的总资产在2011年底就超过4.22万亿元,投资上限提高对这三家机构增加在股权投资领域的配比影响最大。
此外,《通知》依然强调保障资产安全,加强风险控制,主要体现在:
1、仍不允许成立VC基金,投资标的仍锁定在成长期、成熟期、PRE-IPO阶段且具有稳定现金流的企业;
2、对单一投资标的有限额比例规定,便于分散风险;
3、非保险类金融机构及其子公司不得实际控制险资所投股权基金的管理运营,不得持有该基金的普通合伙权益;这意味着保监会可能会限制险资以单纯LP身份进入非保险类金融机构管理的第三方股权投资基金,此举意在加强险资对所投资金的跟踪监督,但这是否暗示传统GP/LP关系不再适用,仍待有关部门做进一步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