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在第十五届高交会的创业投资分论坛上,刘健钧作为特邀嘉宾,发表了赴任证监会之后的首次公开演讲,主题为《完善创业投资体制 提升政策扶持与法律监管效能》。这位参与了中国VC/PE行业绝大部分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的学者型官员,在回顾国内创业投资体制建立框架的基础上,指出了目前创业投资体制的双重不足,并阐述了加快完善创业投资体制的思路。
创业投资体制框架初建
存双重不足
回顾VC/PE这些年的发展史,刘健钧认为,以2005年十部委联合发布《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为标志,国内创业投资发展步入法制化轨道。随后,创业投资税收扶持政策、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政策等相关配套政策陆续出台,同时,作为创业投资重要退出通道的创业板也被最终推出。
“通过上述制度安排,国内已初步建立起适应创业投资发展要求的创业投资体制框架。”刘健钧称。
截至2013年二季度末,全国纳入备案管理的创业投资企业达1566家,实到资本2968亿元。各类创业投资企业通过支持企业的创业活动,在增加就业岗位、提高企业研发能力、促进创新产品产业化、推动经济增长和增加税收等多方面,都做出了显著贡献。在各类创业投资机构的大力支持下,阿里巴巴、百度、新浪、腾讯、乐视网、中兴通讯、迈瑞等一大批创新型企业迅速发展壮大,成为细分行业的领先企业。
在刘健钧看来,正是得益于创业投资体制的支撑,我国的创业投资业在过去8年里呈现出快速发展的好势头。不过,现行创业投资体制仍存在双重不足,制约其进一步发展。
在政策扶持体系方面:一是国家财税部门虽然早在2007年就出台了创业投资税收优惠政策,但该项政策尚只能适用于公司型创业投资基金。由于公司型创业投资基金首先必须在基金和投资者两个环节承担双重税负,使得税收优惠政策的效果大打折扣。二是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商务部联合起草的《关于促进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虽然早在2008年即以国务院办公厅名义发布,但是国家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迄今还没有正式设立和运作。三是在工商登记、投资退出等环节上甚至存在政策障碍。
在法律监管体系方面,2005年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虽然确立了体现“适度监管”原则的创业投资基金备案管理体制,但是受部门规章法律层次较低等因素的制约,法律监管的效力不足。
刘健钧认为,近年来,创业投资领域出现了一些违规运作现象,有些地方甚至出现了非法集资现象。“这其中原因是多方面的,最重要的原因即是法律监管体系的效力不足。”他称。
须提升政策扶持效能
与法律监管效能
刚闭幕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再次强调指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
对此,刘健钧认为,创业投资作为支持创业创新的重要资本力量,应当而且可以在推动科技进步,并以此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实现创新驱动方面,做出更加积极的贡献。
“为更好发挥创业投资支持创业创新、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作用,当前必须着力于从提升政策扶持体系效能与法律监管体系效能两个方面,加快完善创业投资体制。”刘健钧说。
刘健钧指出,一方面是着力于提升政策扶持体系效能:一是要在统一各类投资基金基础性税收政策、避免双重征税的前提下,针对创业投资基金的特点,完善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让主要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创新的创业投资基金能够得到实际的政策扶持。二是运用国务院已经批准设立的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发挥其作为国家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功能,引导更多社会资本参与设立创业投资基金。三是清除相关政策与法律障碍,创造良好政策法律环境。四是加快建设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完善创业投资退出机制。
“另一方面是着力于提升法律监管体系效能。”刘健钧表示,一是要在对各类私募基金实行统一立法的框架下,提高创业投资基金管理的法律层级,尽快实现创业投资基金法律监管体系从现行的“适度监管”向“适度而有效监管”转变。二是加强与国务院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等机制的衔接与协调,切实防范和化解非法集资风险。三是加快完善创业投资行业自律机制,促进行业健康规范发展。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和中编办的分工通知,证监会正在抓紧研究起草统一调整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和包括创业投资基金在内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法规。目前,经多方论证和反复修改,已形成草案送13个部委征求意见。”刘健钧说。
刘健钧相信,随着创业投资监管体制的理顺,特别是乘着十八届三中全会的东风,在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国内创业投资体制能够以较快的步伐,在政策扶持体系效能与法律监管体系效能两个方面得到显著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