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案重启更严格
从备案规定来看,业内人士认为,相比过去严格很多。《办法》中对于基金备案和信息报送上严格规定,例如对规模、单位净值、投资者数量等要进行月度更新,对认缴规模、实缴规模、投资者数量、主要投资方向等进行季度更新,对管理人、股东或合伙人、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所管理的私募基金等信息进行年度更新;在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应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进行备案,并根据私募基金的主要投资方向注明基金类别;如实填报基金名称、资本规模、投资者、基金合同(基金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等基本信息。
清科研究中心高级分析师姬利介绍,过去在发改委监管体系下,PE/VC基金仅仅在规模达到5亿元时,需要去发改委备案;5亿元以下则在省级单位备案即可。在信息报送上规定较少。新《办法》实施初期,PE/VC可能会不太习惯。“在PE/VC行业,产品信息具有机密性,可能PE/VC不愿意对外披露,都只是在LP条款中规定。”
《办法》还规定,私募基金成立后,基金业协会网站将公示私募基金基本情况,包括私募基金的名称、成立时间、备案时间、主要投资领域、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等基本信息。对此,部分PE/VC表示监管还可以更灵活些,他们担心公示后,本来有独家优势的项目,可能有其他投资者会进入,导致项目的竞争更加激烈。
规范才能做大
不过,也有部分PE/VC认为,纳入监管体系,“规范总要有成本,但是公布这些信息,对于行业来说是好事,行业只有规范才能做大。”上海一位PE老总表示。
一家小型VC人士认为,如果登记和备案是强制性,《办法》便于对PE/VC行业的监察,或将导致一些资金来源和资金投向“打擦边球”的小型私募基金“无路可走”。
“有的基金是为了特别目的成立的,部分同时跨一二级市场的私募公司下设多个创投公司,以此避免关联交易的投资行为出现。”该人士表示,“如果需要提交投资者信息和详细的私募基金信息,那么都会被监管到。”
不管怎样,备案真空期的结束对于部分希望获得社保资金的PE而言,还是一大喜讯。自去年6月私募股权基金监管权调整后,发改委备案停滞,PE/VC的备案陷入了一个短暂真空期。据记者了解,一个月前,一家接受社保资金的PE就曾陷入难题,由于社保基金规模较大,按发改委时期的惯例和社保的要求,管理人和基金都需要向监管层备案的,而且根据《基金法》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募集完毕,应当向基金行业协会备案;总额或持有人人数达到规定标准的基金,协会还应当向证监会报备,否则将处以罚款,然而当时由于细则未出,因此一直未能备案,直到该办法下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