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出炉
中国私募股权投资行业一度游离于政府有效监管之外,这段监管真空期为行业的发展创造了难得的机遇,2005-2011年,中国VC/PE市场快速发展,甚至掀起了全民PE的热潮。私募股权投资市场繁荣的背后却是乱局,利用股权投资骗取投资者钱财、涉嫌非法集资、过度投机等一系列行业问题日益显现。在此背景下,行业规范亟待提升,监管体系有待完善。
2013年6月,中央编办印发《关于私募股权基金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通知》明确提出,证监会负责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督管理,实行适度监管,保护投资者权益;发改委负责组织拟订促进私募股权基金发展的政策措施,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政府对私募股权基金出资的标准和规范;两部门要建立协调配合机制,实现信息共享。自此,争议已久的私募股权基金监管终于落下帷幕,证监会对VC/PE的管辖权得以明确。
2014年1月,证监会明确由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私募基金备案及行业自律工作。同时,基金业协会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办法》于2月7日起施行,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工作正式启动。截至7月4日,总共完成备案的私募基金3563家,管理基金5232只,管理规模1.98万亿元。
2014年7月,证监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办法共十章四十一条,分总则、登记备案、合格投资者、资金募集、投资运作、行业自律、监督管理、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对私募基金销售行为、投资范围、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业务等方面提出了相应的规范性要求,私募基金管理办法即将落地。
征求意见稿五大亮点值得关注
纵观《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主要有以下五大亮点值得关注:
一、明确私募基金投资范围。《征求意见稿》明确了私募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这是我国监管层首次明确划定“私募投资基金”的范围,私募基金投资范围的扩大有利于提高资金的流动性,对提升整个资本市场的活跃度将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同时,私募基金投资范围的明确,也有利于提高市场监管的有效性和精准性。
在美国,另类投资的种类包括对冲基金、私募股权基金、房地产、大宗商品、艺术品等。此次《征求意见稿》对私募基金范围的界定,在一定程度上参考了美国另类投资的定义,并广泛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将私募证券基金、私募股权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这三类不同的私募基金纳入统一的监管框架。此外,市场上以期货、期权、艺术品、红酒等为投资对象的其他种类私募基金均纳入调整范围。
二、明确合格投资者标准。此次《征求意见稿》将合格投资者单独列为一章,明确私募基金投资门槛不得低于100万元,合格投资者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此外,社保基金、企业年金、慈善基金等机构投资者也被认定为合格投资者,意味着未来私募机构的客户将日趋多元化。
根据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的条款规定,要成为合格投资者其基本条件为:个人净资产不低于100万美元;年收入不低于20万美元;已经有至少15万美元投资于资本市场;对私募公司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个人总资产的20%等。《征求意见稿》参考境外合格投资者标准,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对中国合格投资者的标准做出了明确的界定,采取了资产规模、收入水平和对单只基金最低认购额的双重标准来界定合格投资者,较高的门槛有利于提升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有利于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
三、规范私募基金销售方式。《征求意见稿》对私募基金的资金募集做出了较为严格的规范,明确提出: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张贴布告、散发传单、发送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私募基金由于其产品复杂、非标准化的特性,若采取公开宣传的方式销售,很可能出现发行者为追求发行效果而夸大宣传、误导投资者的现象。因此,规范私募基金的销售方式,对维护行业投资秩序,保护投资者权益将起到很好的作用。
2009-2011年间,私募股权投资市场繁荣的背后,PE基金募资乱象丛生。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电话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劝募投资,而不是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并向投资人承诺高额回报这类“非法集资”案件频发。针对此现象,天津市等地区加大对PE基金的规范管理,提高注册门槛及监管力度。而此次《征求意见稿》的出台,从国家政策层面上,封堵了募资乱象再次出现的可能性。
四、规范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行为。《征求意见稿》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托管人、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提出了相应的规范性要求,列举了不得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不得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不得侵占、挪用基金财产进行利益输送等九项禁止从事的行为。对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行为的规范,可有效防范利益冲突、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促进行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五、扶持发展创业投资基金。为突出扶持发展创业投资基金,《征求意见稿》设立了创业投资基金专章,对创业投资基金作出特别规定。《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鼓励和引导创业投资基金投资创业早期的小微企业,享受国家财政税收扶持政策的创业投资基金,其投资范围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此外,基金业协会在基金管理人登记、基金备案、投资情况报告要求和会员管理等环节,对创业投资基金采取区别于其他私募基金的差异化行业自律,并提供差异化会员服务。
小微企业是国民经济中最具活力的组成部分,是提供新增就业岗位的主要渠道,是科技创新的重要力量。小微企业由于资产规模小、盈利能力弱等特点很难从银行获得资金,另一方面,证券市场过高的门槛将多数小微企业拒之门外。因此,融资难成为制约小微企业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创业投资基金以小微企业为主要投资对象,是资本市场对小微企业最为直接的支持方式,世界各国均通过特别立法,对创业投资基金实行差异化监管。借鉴国际经验,《征求意见稿》对创业投资基金作出特别规定,创业投资基金获得了政策更大的支持,有望在支持小微企业发展上贡献更大的力量。
投中研究院分析认为,《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出台,正式将私募证券基金、私募股权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纳入统一监管框架,建立了行业的基本规范,使私募股权行业有章可循。如果政策能够落实到位、监管适度,将利好私募股权投资行业的长期发展,引领行业逐步走向规范和成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