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历史原因,以往创业投资企业的监管机制没有理顺,监管标准也存在不一致的情况。例如,为促进创业投资基金的发展,不少地方政府出台了专门规定,但各地的监管标准不一:有些地方要求私募股权基金注册成立后必须向地市发改委、金融服务办、国税与地税等相关部门进行备案;有些地方要求股权投资类企业到市政府金融办备案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及享受市政府出台的有关优惠政策,并且引入银监局加强对股权投资企业日常资金运用的监督管理。
“《办法》将创业投资基金如何登记备案、如何管理做了统一规定。对于创业投资企业来说,为其发展创造了一个制度化、规范化的环境。”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关人士表示。
与此同时,《办法》充分考虑了实际情况,特别强调了创业投资基金作为私募投资基金的特殊性,要求对创业投资基金进行差异化监管和差异化服务,体现了《办法》的全面性和有效性。
《办法》提出,基金业协会对创业投资基金采取区别于其他私募基金的差异化行业自律,并提供差异化会员服务。中国证监会采取区别于其他私募基金的差异化监督管理,并且在账户开立、发行交易和投资退出方面为创业投资基金提供更便利的服务。创业投资基金由于其风险更高、投资周期更长,与其他私募基金相比,有不同的发展特点和行业规律。此次《办法》提出的差异化监管,在政策层面上为创业投资基金的发展提供了更为广阔的空间。
该人士表示,创业投资基金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投资对象,是资本市场对中小企业最为直接的支持方式,世界各国均通过特别立法对创业投资基金实行差异化监管。借鉴国际经验,《办法》对创业投资基金作出特别规定,创业投资基金获得了更大的政策支持,有望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上贡献更大的力量。
此外,《办法》进一步规范了创业投资基金的运作流程,推动创业投资行业运作更加规范有序。
其一,备案制弥补监管空白,提升私募投资基金的行业形象。“私募基金实施强制备案,弥补了私募基金监管的空白,对行业环境、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及投资人均有好处。”有机构分析称。首先,私募基金实施备案制有利于规范行业的生态环境,切实防范非法集资,违规私募将被洗出行业,提升私募投资基金行业形象;其次,《办法》实现对私募监管的正规化、信息披露的透明化,私募投资基金必须对投资者负责,投资者的利益也就得到了保护;最后,在准入环节,《办法》不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进行前置审批,而是基于基金业协会的登记备案信息,进行事后行业统计、风险监测和必要的检查。登记备案的做法体现了私募监管区别于公募监管的适度监管原则,有利于私募投资灵活性优势的发挥。
其二,合格投资者制度有效保障了私募基金的健康成长。《办法》确立了合格投资者制度,为私募基金的健康发展提供了良好保障。“一方面,合格投资者制度划定了私募基金的投资门槛,将风险识别能力差、风险承担能力低的投资者以及部分投机性资金拦在门外,彻底改变‘全民PE’的怪状。”上述机构进一步分析称,另一方面,《办法》在第十三条中规定,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从业人员被视为合格投资者。这条规定为进一步加强私募投资风控体系建设,鼓励基金管理人员在管理基金中共同出资,与出资人利益绑定,降低道德风险奠定了制度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