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一方面,该法案对于不少中国企业采取的VIE结构进行海外上市也将给出明确说法。
公开查询资料可知,“VIE结构”全称为“可变利益实体”(Variable Interest Entities;VIEs),也称为“协议控制”为企业所拥有的实际或潜在的经济来源,但企业本身对此利益实体并无完全控制权,此利益实体系指合法经营的公司、企业或投资。
VIE结构牵动中国互联网企业命运
路透社数据显示,在纽约证券交易所和纳斯达克上市的200多家中国企业中,有95家使用VIE结构。这种持股方式最早出自于2000年在美国上市的新浪。此后,中国的新东方教育科技集团、搜索引擎巨头百度和在纳斯达克上市的中国手游等,均通过这种形式向国际投资者募集资金。
而这些企业的注册地,大多选择开曼群岛。腾讯科技曾统计:过去20年间,内地赴港上市的家族企业资产规模最大的50家之中,共有44家注册于开曼群岛。
事实上,VIE结构在中国法律规范下仍处于“灰色”地带,尽管有尝试性案例发生,但中国法院尚未对控制协议的合法性做出过肯定。“支付宝事件”是个典型代表。就在阿里上市前夕,美国国会曾发出警告称,投资者应注意阿里、百度等中国VIE结构企业潜在重大风险 。
对国家而言,VIE结构中很多协议是跨国公司之间的协议,而且往往不透明,这对于相关部门就企业运营是否触犯我国法律,是否牵涉关联交易、损害股东权益,是否涉及非法向外输送利益等方面进行监管,难度明显增加。
对企业而言,由于目前国家对VIE结构并没有实质性的可操作的明文规定,也将面临不小的政策风险,利润向境外转移时还可能面临外汇管制风险。除此之外,还有法律的风险、避税的风险、控制权的风险,等等。
据一财网的报道称,中国官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投资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表示,如在本法生效后仍属于禁止或限制外国投资领域,应当如何处理,理论界和实务界有以下几种观点:
一是实施协议控制的外国投资企业,向国务院外国投资主管部门申报其受中国投资者实际控制的,可继续保留协议控制结构,相关主体可继续开展经营活动;
二是实施协议控制的外国投资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外国投资主管部门申请认定其受中国投资者实际控制;在国务院外国投资主管部门认定其受中国投资者实际控制后,可继续保留协议控制结构,相关主体可继续开展经营活动;
三是实施协议控制的外国投资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外国投资主管部门申请准入许可,国务院外国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综合考虑外国投资企业的实际控制人等因素作出决定。
创业板已向VIE结构企业敞开大门
在中国,除了政策法规对VIE结构进行明确的合法化外,更需要市场机制进行调节。今日早报的消息称,走过五年历程的创业板正在酝酿制度变革,为互联网企业回归扫清障碍。
早期的互联网企业,因其商业模式、技术等方面的新颖性,获得的创业资金大多来自海外,同时受制于我国ICP牌照对外资准入、境外返程投资等方面的限制,一般采用协议控制(VIE)架构,这成为其登陆A股的最大障碍。
深交所有关负责人说:“创业板将积极研究解决VIE架构企业回归A股上市中存在的主要障碍,包括允许连续计算VIE架构存续期间的经营时间,合并计算VIE架构下相关主体的业绩等,以加快此类企业回归境内上市的进程,增强创业板市场的包容性。”
但目前,VIE架构下企业经营时间和业绩的连续计算问题大大延缓了其回归进程。
通过以上梳理,我们可以预见,VIE结构在中国,无论是政策法规还是市场驱动,那层“灰色窗户纸”会被捅破。另一方面,从市场驱动角度来说,国内资本市场需要为一批优秀的互联网企业注入,而这部分企业所采取的VIE结构不应该成为进入门槛。
尽管在昨天(1月19日)经历的“黑色星期一”,沪深股指创7年来暴跌记录中,中国证监会在2015年重点推进的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被视为利空的一大信号,但证券市场充分市场化这一迹象,不正间接对VIE结构的互联企业利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