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重修再次被提上日程。
3月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副秘书长、发言人傅莹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根据目前的安排,《证券法》修订草案有望于2017年4月再次提请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这意味着,《证券法》二读将启动。
在业内人士看来,《证券法》的二读将对未来中长期的资本市场发展起到顶层设计作用。
一方面,随着监管层对资本市场过程监管和“守夜人”角色的重视,新的《证券法》将更加重视过程监管;另一方面,随着各类理财产品、交易品种的林立,《证券法》也有望进一步扩大适用范围,对监管和立法空白实现覆盖。
侧重过程监管
业内专家认为,因涉及证券活动监管体制上的调整,《证券法》的重修仍面临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
“在横向合作监管上可能会强化。但《证券法》要想在这一方面有所突破,可能只会提跨界合作监管。但金融业分业监管要走向混业监管、集中监管,是很难通过《证券法》来实现的,因为这超越了《证券法》本身的授权。” 3月6日,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时指出。
全国人大财政金融委员会原法案室主任朱少平也认为,目前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方向仍然有待中央进一步明确,而当前的主要方法仍是加强沟通。
“体制怎么改,有待进一步明确,在新的体制没有明确的情况下,监管肯定还是要按照目前的体制,”3月6日朱少平表示,“只不过具体在监管方法上会有一些创新,另外就是加强协调,比如说加强各部级之间的协调,在三会相互协调的同时,各个机构也加强沟通,这都是加强监管的具体做法。”
董登新认为,由于当前监管层将关注重心放在二级市场、事后监管等环节,因此该部分或在《证券法》修法中也有所体现。
“从证监会角度来说,市场监管可能要重新定位,可能会把重心放在二级市场,放在事后监管、交易监管的环节上,对于过去证监会花费了很大精力的一级市场管制上,比如IPO审批,这些部分可能在《证券法》里会有比较大的变动,可能会淡化证监会在一级市场的定位,尤其是在IPO审批上有比较大的变动。”董登新表示。
例如,IPO审核权能否下移,也成为《证券法》所涉及问题的被关注点之一。
“过去交易所在涉及IPO的审批上的角色是较弱的,”董登新表示,“我认为《证券法》修订可能有一个比较大的变动,可能会赋予交易所在IPO审核权上更大的话语权。”
证券“范畴”待扩展
此外,在多位专家看来,此次《证券法》二读有望扩宽“证券”的涵盖范围。
“《证券法》也在探讨拓宽证券的定义,包括公募证券、私募证券等,甚至也有人提出要不要将金融衍生产品也包括进去。有些问题如果达成了共识,有统一的意见,是可以写入《证券法》修订内容的,但如果还不能达成共识,可以等条件成熟再纳入。”董登新指出。
事实上,对于《证券法》下的证券概念范围,业内也有不同声音。
“现在分歧点比较多,比如衍生类金融产品是否要纳入证券范围,牌照发放上,比如期货公司是否可以持有券商全部牌照,券商是否可以持有商品期货牌照等,这样市场监管可能要重新定位。”董登新说。
朱少平认为,在证券活动泛滥的当下,《证券法》范围的不足,使证监会的管辖范围过窄。
“我认为关于法律的适用范围还要扩大,目前《证券法》仅适用于股票证券、债券证券,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证券的适用领域越来越宽”,朱少平指出,“事实上证券包括股权证券、债券证券、基金证券、特许权证券、物权证券、劳务证券、知识产权证券、信托证券、保险证券等,所以这次修改会不会把其他的内容也列入?例如最近市场上,又开始整顿邮币卡,邮币卡本质上也属于物权证券。”
朱少平同时指出,在现货、期货等问题上,《证券法》也有进一步明确相关品种规范的空间。
“还有一个是厘清现货与期货是什么关系,现在现货法和期货法有衔接吗?要把期货和现货之间的关系做一个限制性的规定,比如说不能同时做多、同时做空,在监管上、投资者保护上都有很多内容要探讨。”朱少平表示。
在朱少平看来,扩大《证券法》的规范范围,同样也是对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的保障之一。
“修法如果把《证券法》的范围扩大了,只要是证券都纳入法律的范围,这也有利于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另外加大投资者保护力度,把害群之马排除出去,也是对市场的保护。”朱少平说。